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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视界点金(江苏)科技有限公司led显示屏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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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
|类型:审批立项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审批立项
区域:江苏
源发布时间:202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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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led 显示屏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项目位于淮安经济开******有限公司(亘久北侧厂房)约16800平方米厂房,年产2400万件led显示屏器件-塑胶件,200万件led显示屏器件-金属器件。
******有限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工业废水通过污水管网排入明通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排放的a标准后,尾水排入淮河入海水道南偏泓。
2.本项目注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由15米高1#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喷墨及烘干、危废仓库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由15米高2#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熔融压铸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3#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熔融工序天然气燃烧尾气通过15米高4#排气筒(da004)高空排放;喷粉粉尘经滤筒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5#排气筒(da005)高空排放;喷粉后固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然后由15米高6#排气筒(da006)高空排放。
注塑件注塑成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2024年修改单(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喷墨废气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熔融、天然气燃烧尾气、压铸、喷粉及固化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tvoc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压铸时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铸造行业标准中无对应工序的排放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危废仓库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规定。
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污水站产生的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
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 a.1 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3.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值。
4.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切削液、废脱模剂、废含油抹布和手套、含矿物油废金属屑、废包装桶、铝灰、废油、废布袋(涉铝灰)、废脱模剂、污水站污 泥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生活垃圾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塑料件次品和边角料、不合格铸件、废包材、废粉、金属屑、废布袋、废边角料、废模具等一般固废定期外售物资公司。厂内一般固废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本项目分别以生产厂房和污水处理站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
6.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7.本项目运营中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8.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401吨,非甲烷总烃≤1.635吨,so2≤0.318吨,nox≤2.973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1.56吨,非甲烷总烃≤1.819吨,so2≤0.002吨,nox≤0.019吨,氨≤0.002吨,硫化氢≤0.00007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2752.08吨,cod≤0.5840.138吨、ss≤0.4090.028吨、氨氮≤0.0630.014吨、总氮≤0.0830.041吨、总磷≤0.010.001吨、石油类≤0.0040.003吨、bod5≤0.1920.028吨、las≤0.0060.001吨。
固体废物:全部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零”排放。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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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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