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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鑫铭诚建筑钢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智能钢结构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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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
|类型:审批立项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审批立项
区域:江苏
源发布时间:202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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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智能钢结构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项目位于淮安经济开发区纬三路北侧、宝阳公司东侧,投资32000万元,占地面积21796.41平方米,年产8万吨智能钢结构、12万吨重钢结构、60万平方米围护结构。
******有限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施工过程必须加强环境管理,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应对扬尘、噪声、固废和废水的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达到相关要求。
2.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生活污水接管至淮安区明通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排放的a标准后,尾水排入淮河入海水道南偏泓。
3.边缘加工及抛丸工序共用一台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的尾气由1根15m高1#排气筒高空排放;喷漆废气通过密闭管道合并收集,与烘干废气一同引入“水帘+过滤棉+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2#排气筒高空排放。切割工序产生的废气油雾采用“油雾净化器”装置处理;焊接工序产生的焊烟废气采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 装置处理。边缘加工及抛丸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1中“颗粒物”项的排放限值;喷漆(含调漆)、烘干产生的漆雾颗粒、有机废气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1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及tvoc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颗粒物(其他)”及“nmhc”项的排放限值。厂区内(厂房门窗或通风口等排放口)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3中 “非甲烷总烃”项的排放限值。
4.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值。
5.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包装袋、废金属边角料及金属屑、布袋除尘器收尘、废钢丸经收集后出售;废布袋由布袋除尘器厂家定期更换回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水性漆桶、废漆渣、废切削液、废液压油、废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焊渣、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厂内一般固废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7.本项目运营中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8.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412吨,非甲烷总烃≤0.5762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3898吨,非甲烷总烃计≤0.1236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2400吨,cod≤1.2/0.12吨、ss≤0.96/0.024吨、氨氮≤0.108/0.012吨、总氮≤0.168/0.036吨、总磷≤0.0193/0.0013吨。
固体废物:全部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零”排放。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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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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