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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安国瑞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低毒高效农药及年产500吨唑草酮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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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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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型:审批立项
区域:江苏
源发布时间: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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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低毒高效农药及年产500吨唑草酮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4〕113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产生的含氟废水(rto焚烧系统废气吸收废水)经“除氟”预处理后与高浓度废水(氟苯脲生产线废水,溴氰虫酰胺生产线回流带水产生的废水,唑草酮生产线中间体三烘干、水相蒸馏产生的废水、中间体四减压脱溶产生的、中间体七淋洗母液蒸馏、分层产生的废水,车间废气处理排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物化工段(处理工艺:强化微电解+高效催化氧化+混凝沉淀)处理,与经“车间蒸发+三效蒸发”处理后的高盐高浓度废水(唑草酮生产线中间体五碱洗、水洗分层产生的废水、产品合成水洗分层产生的废水)及低浓度废水(溴氰虫酰胺生产线产生的其他废水、唑草酮生产线产生的其他废水、设备清洗废水、真空泵废水、化验室废水)一并再经厂区污水处理站生化工段(处理工艺:水解酸化+厌氧沉淀+mbbr+二级a/o+二沉处理),再与经“除氟+压滤”处******有限公司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2、本项目依托现有6根排气筒。
一车间溴氰虫酰胺生产线产生的含氯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至“第一级0℃冷凝+第二级-30℃冷凝+第三级-75℃深冷”装置处理,其他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两级水吸收+两级碱吸收”装置处理,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水吸收”装置处理,设备区储罐呼吸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两级水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十车间唑草酮生产线产生的酸性废气经管道收集至“四级碱吸收”装置处理,硝化尾气经管道收集至“一级碱吸收”装置处理,其他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三级水吸收”装置处理,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与经集气罩收集的包装废气一并至“水吸收”装置处理;九车间唑草酮生产线产生的酸性废气经管道收集至“冷凝+一级降膜吸收+三级碱吸收”装置处理,中间体一萃取、吸附、过滤与中间体二离心、烘干、母液蒸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两级水吸收”装置处理,中间体二中和、蒸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冷凝+一级水洗”;九车间氟苯脲生产线产生的酸性含氯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两级碱吸收”装置处理后,与分别经管道收集的九车间氟苯脲生产线产生含氯有机废气和九车间唑草酮生产线产生的含氯有机废气合并至“第一级0℃冷凝+第二级-30℃冷凝+第三级-75℃深冷”装置处理;九车间氟苯脲生产线产生的降膜吸收尾气经管道收集至“两级碱吸收”装置处理,其他有机废气及罐区、设备区储罐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一级水吸收”;九车间唑草酮生产线和氟苯脲生产线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水吸收”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的废气和经管道收集的九车间唑草酮生产线产生的降膜吸收废气、甲乙类罐区呼吸废气以及经密闭收集的污水站生化废气混合至“碱吸收+水吸收+rto+冷却+碱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30#)排放。
十车间唑草酮生产线中间体六还原反应产生的含氢废气经管道收集至“冷凝+两级水洗”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32#)排放。
三效蒸发区包装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装置处理,污水站物化工段产生的废气与三效蒸发产生的其他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冷凝”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的废气合并至“一级水吸收+除雾+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29#)排放。
危废仓库废气经密闭收集至“一级水吸收+一级活性炭吸附+一级水洗”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10#)排放。
实验室废气经通风橱密闭收集至“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23#)排放。
2500kg/h液中焚烧炉焚烧废气经“sncr脱硝+急冷(含碱液喷淋)+文丘里除尘(含碱液喷淋)+洗涤塔(碱液喷淋)+湿电除尘+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回转窑焚烧废气经“sncr脱硝+急冷+干式喷射+布袋除尘+碱液洗涤+水喷淋+湿电除尘”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合并通过50m高排气筒(24#)排放。
29#排气筒的氯化氢、颗粒物,30#排气筒的氨、硫化氢、氯气浓度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1排放限值;30#排气筒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2排放限值;29#排气筒的氟化物、24#排气筒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其他”指标)、30#排气筒的颗粒物(执行“其他”指标)、氟化物、硫酸雾、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24#排气筒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二噁英、一氧化碳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表3排放限值;除上述排气筒之外的非甲烷总烃、甲苯、乙腈、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甲醇、丙酮、乙醛、丙烯酸、臭气浓度等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氨、硫化氢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无组织颗粒物、氟化物、so2、nox、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hcl、氯气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非甲烷总烃、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乙腈、甲苯、甲醇、丙酮、乙醛、丙烯酸、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限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氟苯脲生产线产生的釜残、废液,溴氰虫酰胺生产线产生的残渣、废液、过滤残渣,唑草酮生产线产生的过滤残渣、蒸馏及反应残余物、釜残、精馏残渣、废酸、废催化剂、废液、废母液,以及废活性炭、废滤件、废布袋、废包装材料、废抹布手套、实验室废液、废机油、废水处理污泥、焚烧残渣、飞灰、废粉尘、含氟污泥等。其中氟苯脲生产线产生的废液,唑草酮生产线中间体四母液回收产生的釜残、中间体六水洗分层产生的废液、蒸馏产生的釜残、中间体七产生的废液、釜残、产品合成酯化反应产生的废液,十车间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液,实验室废液、废机油,送厂区液中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理;唑草酮生产线中间体一吸附过滤产生的过滤残渣、产品合成吸附过滤产生的过滤残渣、氯化钾精制过程中产生的过滤残渣,废活性炭、废滤件、废布袋、废包装材料、废抹布手套、废水处理污泥,送厂区回转窑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理;其他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未沾有化学品的包装物、保温棉属于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合成车间一、合成车间九、合成车间十、污水处理站、罐区、rto焚烧炉、液中焚烧炉区、回转窑焚烧炉区、品质实验室、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等进行重点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的100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hj 98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hj 862-2017)、《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33737.2153吨,cod≤7.8137吨、ss≤0.9228吨、氨氮≤0.2461吨、总氮≤0.4904吨、全盐量≤127.2932吨、甲苯≤0.0087吨、aox≤0.0863吨、1,2二氯乙烷≤0.0053吨、二氯甲烷≤0.0025吨、氟化物≤0.2654吨、乙醛≤0.0024吨、丙烯酸≤0.0267吨。
项目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470514.072吨,cod≤174.5181吨、全盐量≤757.7189吨、甲苯≤0.1532吨、1,2二氯乙烷≤0.0951吨、三乙胺≤0.696吨、aox≤0.349吨、二甲苯≤0.15吨、氨氮≤10.9932吨、总氮≤19.0433吨、总磷≤0.952吨、氟化物≤1.3716吨、ss≤62.2212吨、二氯甲烷≤0.0255吨、乙醛≤0.0063吨、苯胺类≤0.0964吨、dmf≤0.1004吨、氯苯类≤0.0086吨、硝基苯类≤0.0055吨、挥发酚≤0.023吨、丙烯酸≤0.0267吨。
2、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1.2722吨、二氧化硫≤0.87吨、氮氧化物≤10.7933吨、氨≤0.0392吨、硫化氢≤0.0011吨、氯化氢≤0.4333吨、氯气≤0.0012吨、氟化物≤0.125吨、三氧化硫≤0.0128吨、硫酸雾≤0.0126吨、co≤0.4168吨、二噁英≤0.0106teqg/a、vocs(乙醛、乙腈、二氯甲烷、甲醇、1,2-二氯乙烷、甲苯、丙酮、丙烯酸、非甲烷总烃(其他)等)≤2.6837吨。(无组织):二氧化硫≤0.2547吨、氮氧化物≤0.0027吨、氯化氢≤0.1068吨、氟化物≤0.024吨、颗粒物≤0.249吨、硫酸雾≤0.0045吨、氨≤0.036吨、硫化氢≤0.0054吨、vocs(二氯甲烷、乙腈、1,2二氯乙烷、甲醇、乙醛、丙酮、丙烯酸、甲苯、非甲烷总烃(其他)等)≤0.9691吨。
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5.4735吨、二氧化硫≤30.5001吨、氮氧化物≤46.2931吨、氯化氢≤8.1095吨、氟化物≤0.8098吨、氨≤2.0402吨、硫化氢≤0.0053吨、co≤16.71吨、硫氧化碳≤0.19吨、硫酸雾≤0.0188吨、三氧化硫≤0.0128吨、氯气≤0.2875吨、磷酸≤0.******6吨、溴化氢≤0.057吨、水合肼≤0.0035吨、二噁英≤0.07298teqg/a、vocs(dmf、甲苯、氯甲烷、2-甲基四氢呋喃、甲基环己烷、三乙胺、乙腈、碳酸二乙酯、丙酮、二乙胺、二甲苯、三甲苯、1,2-二氯乙烷、四氢呋喃、环己烷、甲醇、正己烷、硝基苯类、二甲基亚砜、丙硫醇、2-辛醇、1,2-二氯苯、甲酸、氯丙烷、乙酸乙酯、3,5-二甲基吡啶、1,2-丙二醇、二氯甲烷、苯甲醇、二丙胺、邻苯二甲酸二甲酯、甲酸、3-氨基四氢呋喃、苯胺类、醋酸丁酯、氯乙酸甲酯、马来酸二乙酯、乙醛、氯苯类、丙烯酸酯类、酚类、丙烯酸、非甲烷总烃(其他)等)≤42.3817吨。(无组织):颗粒物≤1.1744吨、氨≤0.1641吨、硫化氢≤0.0172吨、氯化氢≤0.0337吨、二氧化硫≤0.2588吨、氟化物≤0.0266吨、氯化亚砜≤0.004吨、硫酸雾≤0.0152吨、溴化氢≤0.0001吨、水合肼≤0.0001吨、氮氧化物≤0.0027吨、vocs(2-甲基四氢呋喃、dmf、1,2-二氯乙烷、甲苯、甲醇、三乙胺、碳酸二乙酯、丙酮、乙腈、二甲基亚砜、异丙醇、乙醛、1,2-丙二醇、二氯甲烷、苯胺类、丙烯酸酯类、氯苯类、硝基苯类、酚类、丙烯酸、非甲烷总烃(其他)等)≤4.384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全厂主要污染物不新增。
四、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项目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分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10-320800-07-02-418305)
(备案证号:淮工信备〔2024〕22号)
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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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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